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还钱官司七年历波折追回欠款多亏检察官

1999-01-15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任海涛 我有话说

日前,朝阳区检察院的领导正在接待人大代表的视察时,门卫电话告之,一名自称刘建伦的男同志要见检察长。经请示,干警将刘建伦带到会议室。他刚一落座,就面对代理检察长赵世如及在座的人大代表,滔滔不绝地讲述起来……

事情还得从头说起。1992年11月,姜某为朋友王某向刘建伦借人民币三万元,刘建伦将一张三万元转帐支票交给姜某,姜在支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给了王某。后王某将借据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由姜某转交刘建伦,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。然而王某却一去不返,故欠款也一直未还。

1994年刘建伦以姜某借款未还为由到朝阳区法院起诉,要求姜某偿还三万元借款。法院经审理认为:此案由王某实际所得,要求姜某偿还借款缺乏根据,故判决驳回刘建伦的诉讼请求。刘建伦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,中院二审认为:姜某替他人借款理应还款,判决撤销一审判决;由姜某偿还刘建伦三万元。姜某不服二审判决结果,向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。一中院再审认为:该款债务人为王某,做出撤销二审判决,维持一审判决的结论。刘建伦不服再审结果,向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后被驳回。于是刘建伦向北京市检察院提出申诉,要求支持其以姜某为债务人偿还三万元借款的请求。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朝阳区检察院审查。

朝检经审理查明:被申诉人姜某向申诉人刘建伦借款时曾明确表示是帮朋友王某借款,刘表示同意。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中,均说明刘、姜之间没有形成债权债务的法律关系,借款的债务人应是王某,姜某在支票存根上的签字只能视为领取人的行为。刘建伦始终未能提供姜某为债务人或担保人的证据。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中的若干意见》的有关规定,姜某在本案中只是介绍人或联系人的身份,不能做为债务人偿还欠款。于是,朝检依法做出再审判决正确,此案不予抗诉的终止审查的决定。

此案审查结束后,检察院认为该案从法律上讲判决是正确的,但考虑到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,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实际情况,因此要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同时,多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,避免长期缠诉,化解不稳定因素。于是检察院找到姜某谈话,姜某主动表示将在1998年底以前将借款追回,如追款不及,自己先代为偿还三万元。

现姜某已将三万元人民币还给刘建伦,由此解除了双方长达七年的积怨。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。

刘建伦说:“这个案子在法院一波三折,几经改判,我已经走到绝路了。虽然检察院经依法审理未支持我的申诉请求,但为我做了大量的案外工作,使我损失的三万元得以归还,这太不容易了!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业务真是老百姓的好帮手!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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